當前位置:

【剖析】環(huán)保局長錯把“陷阱”當“餡餅”

來源:湖南日報 作者:于振宇 許志華 黃玲娟 編輯:張交通 2017-09-19 10:16:21
 

  人情往來? 受賄索賄!

  ——郴州市環(huán)保局原局長曹元生錯把“陷阱”當“餡餅”

  8月中旬,,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曹元生犯受賄罪的判決生效,郴州市環(huán)保局原局長曹元生被判處有期徒刑4年,,并處罰金30萬元,。面對法律的公正審判,曹元生悔恨不已,。

  自釀苦果:退休之后仍鋃鐺入獄

  在郴州,,說起市環(huán)保局原局長曹元生,不少認識的人都有“低調”“隨和”甚至“老實”的印象,?;蛟S正是這樣的表征,貧寒出身的曹元生步入仕途后,,從一名普通公務員成長為正處級領導干部,,還曾6次被評為優(yōu)秀領導干部,榮立一等功一次,。然而,,本應安享晚年、盡享天倫的曹元生,卻在退休后鋃鐺入獄,。

  在生態(tài)優(yōu)美的林邑之城郴州,,環(huán)保局局長這個位置,在郴州人眼里的分量可想而知,。2002年4月,,曹元生出任郴州市環(huán)保局局長、黨組副書記,。正是這把炙手可熱的“交椅”,,讓曹元生的朋友圈、交際圈像生態(tài)系統(tǒng)一樣復雜多樣,、良莠難分,,逐漸放松了警惕、迷失了自我,,錯把“陷阱”當成了“餡餅”,,最終吞下自釀的苦果。

  2016年6月,,因涉嫌受賄,,湖南省檢察院決定,對曹元生執(zhí)行指定居所監(jiān)視居住,。同年8月,,郴州市檢察院作出逮捕決定。2017年4月25日,,郴州市檢察院向該市中級法院提起公訴,。

  法院判決書顯示,2002年至2015年,,被告人曹元生利用其職務便利,,在環(huán)保手續(xù)審批、環(huán)保項目環(huán)境影響評價,、環(huán)保項目爭資立項,、環(huán)保項目竣工驗收、環(huán)保案件查處,、人事任命,、承攬工程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劉某,、郭某等25人分99次所送財物共計人民幣242萬元、美金7000元,、價值過萬元的佳能相機一臺,,其中還與另一犯罪嫌疑人譚某共同受賄人民幣10萬元。

  庭審焦點:“人情往來”是否構成受賄

  曹元生收受紅包的時間集中在春節(jié)前、中秋節(jié)前,、端午節(jié)前和婚宴上,,除一筆受賄數額最大的20萬元外,大多數僅1萬至3萬元,,最小的僅4000元,,送給他這些紅包的人絕大部分是有求于他的企業(yè)界“朋友”。2008年至2014年,,某公司負責人先后7次送給曹元生紅包33萬元,,數額從1萬元至5萬元不等,最大的一筆為20萬元,。同一時間,,某公司股東先后14次送給曹元生紅包5.6萬元。就這樣,,曹元生總共收受類似紅包80多次,,總額180多萬元。

  同時,,曹元生還存在索賄等犯罪行為。2012年至2015年,,曹元生在退居“二線”前,,向某公司先后8次“報銷發(fā)票”32萬元,向另一公司分3次“報銷發(fā)票”21萬元,。

  這些紅包和“報銷發(fā)票”是否成為受賄犯罪,,成為了法庭控辯雙方爭辯的焦點。

  庭審時,,曹元生認為,,“報銷發(fā)票”是他幫助這些報賬的公司解決了職工計劃生育、上戶,、老房子等問題所支付的勞動所得,。

  其辯護人提出,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曹元生受賄的部分事實不應認定為受賄,。因為,,有的是公司支付給他的勞務報酬,不應認定為索賄;有的收紅包行為缺乏“為他人謀取利益”的受賄罪構成要件;有的則是正常的人情往來,,不應當認定為受賄,。

  悔之晚矣:司法解釋早已明確

  這些禮尚往來的模糊認識,在公訴人出示的證據和釋法說理下,,被一一厘清,。一審法庭也成了釋法說理的警示教育課堂。

  庭審中,公訴人指出,,表面上的禮尚往來紅包和“報賬”所得,,其實際都是“權錢交易”。被告人在主觀上明知他人送錢是為了獲取曹元生職務便利所帶來的利益,,既有收受行為,,事后也無退返行為,具有受賄的犯罪故意,。收受賄賂后即使正常履職,,也侵犯了職務行為的廉潔性,因此收錢后沒有違規(guī)辦事依然構成受賄罪,。如果在收錢后出現了不正確履職問題,,行為人可能同時觸犯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等瀆職犯罪。不管是逢年過節(jié)送紅包的感情投資,,還是先給錢后辦事,,或者先辦事后感謝,都適用“兩高”最新司法解釋,。

  2017年7月21日,,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下達一審刑事判決書,采納了檢察機關的上述公訴意見,,包括該案的從輕處罰的情節(jié),,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記者 于振宇 通訊員 許志華 黃玲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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